土地购买协议中时常会发生错误,或着买卖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完全不同。

以下是一些我们遇到过的例子:

• 土地买卖合同涉及多块土地的买卖,而且交易复杂, 包括土地分割,或从住宅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等。

• 购买预售公寓物业时,当预购的地产尚未开始建筑或完成以前,或者交易日期存在不确定性。

• 在地产交易中,土地买卖双方无法就合同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比如谁支付某些税款,合同是否存在先决条件,是否需要进行翻新以及谁支付这些费用等。

在以下的判例里,BC省和加拿大最高法院使用不同方法解决了土地买卖协议中的错误和失误纠纷:

#1 施工完成日期不确定

Litt v. Gill, 2016 BCCA 288案中,卖方同意拆除她的房屋,将她的土地细分为两块,并将其中一块出售给两个买家。第三个买家将担任卖方盖新房的总承包商。

但是各方由于对土地购买价格和其它费用存在争议,这个地产销售没能完成。

BC省上诉法院确认了听审法官的判决,即合同购买价格是可以确定的,但完成卖方新房的时间是不确定的(案例第 16 段),这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执行。

#2 新业主对在土地上的通行权(easement)的上不同理解

Arbutus Bay Estates Ltd.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7 BCCA 374案中,维多利亚市的一位前业主于 1960 年许诺了一个在他土地上的通行权。这个通行权允许公众使用他的一块地作为到一个对公众开放的码头的通道。

50年后,在购买该物业后,新业主将土地细分并打算出售这些地块,在这个时候对公众的通行权提出异议,因为这个通行权的有效性在地产文件中不清楚。

上诉法院确认了听审法官对 1960 年通行权的解释和澄清了通行权的有效性。

#3 对公寓购买中包含哪些设施的不同理解

在2024年5月BC省上诉法院公布的 Hui v. The Owners, Strata Plan BCS3702, 2024 BCCA 262 案中,温哥华一间顶层公寓的业主对公寓预购披露中的, 和与业主实际获得的大厅通道之间的差异提出异议 – 业主在购买时了解到有一个专供顶层公寓业主的私人出入大厅,但建成后实际上大厅可供公寓楼所有业主使用。

买卖协议没有提供解决此争议的办法。

双方或单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不同

上述 3 起案件的共同点是,买卖协议中的一方、有时双方或所有各方对同一份书面合同的条款有不同的理解。

对产生歧义的不同的原因, 使法律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Litt v. Gill, 2016 BCCA 288案中,双方对新房的完工时间看法不一。双方还对买卖价格存在争议(Litt v. Gill, 2015 BCSC 491 案庭审证据第 10-12 段)。由于合同是由双方自己起草的,因此没有注明完工日期(参见 Litt v. Gill, 2016 BCCA 288 案第 6、16-17 段)。因为这种错误性质,双方未能对地产交易日期(作为这个案子土地分割和出售的基本条款)达成一致。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并没有用法律里的补救措施,例如“纠正”或更正的它,因为没有事实依据证明双方就完成日期达成过一致。

听审的法官Justice Fenlon 法官在证据中认定该合同部分为书面形式,部分为口头形式,因此其基本要素有效(参见 Litt v. Gill, 2016 BCCA 288中的第 13 段);审判法官还发现,该合同随后被一方拒绝执行,因此下令判处付给另一方赔偿金。

什么是“纠正”协议的办法?

法院使用了“纠正” (to “rectify”)这一补救措施来确认 Arbutus Bay Estates Ltd.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7 BCCA 374 中的 1960 年的土地通行权仍然对新业主具有约束力,因为通行权是附带在土地上,不会因为所有权转让而失效。但关键问题是1960 年的土地通行权不明确是否是法律可以“纠正“的一个错误。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v. Fairmont Hotels Ltd.2016 SCC 56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阐述了“纠正”合同中问题的以下法律原则:

[12] 如果法律文书因错误而与其旨在记录的真实协议不符——因为遗漏了某个条款、包含了不想要的条款,或者某个条款错误地表达了双方的协议——法院可以行使其管辖权来纠正该文书,以使其符合双方的真实协议。换句话说,当双方协议与旨在记录该协议的法律文书的实质内容存在差异时,纠正允许法院实现双方协议与旨在记录该协议的法律文书实质内容之间的一致性。其目的是使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得以实现,而不是错误地记录这些真实意图……

[13]……正如本法院一再指出的那样……必须“非常谨慎地”使用这一规定,因为“在签署文件时,以宽松而使用纠正方式而取代双方的尽职调查,将破坏商业界对书面合同的信心”……值得重申的是,纠正仅限于书面文书错误记录当事人先前协议的情况……它并不关心在签订先前协议时所犯的错误……简而言之,如果寻求纠正的依据是一方或双方希望修改的不是记录其协议的文件,而是协议本身,则纠正不可行……

Arbutus Bay Estates Ltd. v.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2017 BCCA 374 (见第 8-11 段)案中,土地通行权在 1960 年没有准确记录,新业主在给予个土地通行权50 多年后购买时依赖尽职调查来质疑这个土地通行权的有效性。庭审的法官在证据中发现,当时的所有者在 1959 年“明确”同意授予该土地通行权。当法院“纠正”或更正授予土地通行权的文书时,它纠正了那个业主单方面的错误。

如何解决土地交易中的歧义和错误?

解决因对合同的不同理解和错误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来源可以分为 以下3 类:

1. 可以用普通法(英国和加拿大法律中过去作出的提供重要原则的判决)原则来解决的。在 Litt v. Gill, 2016 BCCA 288案中,听审法官裁定的存在一份部分为书面、部分为口头的合同的这一事实,为拒绝履行合同(当一方决定不履行合同条款时)提供了普通法的解决办法。

2. 某些狭义和技术性错误可以由土地所有权办公室来纠正;其纠错的权力是由议会立法赋予的。BC上诉法院在 Hui v. The Owners, Strata Plan BCS3702, 2024 BCCA 262案中阐述了以下原则:

【28] 我认为,首先必须认识到,登记官的管辖权是由法规授予的权力决定的。在本案中,登记官的管辖权源自Strata Property Regulation, B.C. Reg. 43/2000第 14.12 条,该条规定:

更正错误

14.12 (1) 本节中:

“错误”是指注册公寓规划中的任何错误测量或错误、缺陷或遗漏;

“注册公寓规划”包括存放在土地所有权办公室的任何文件,

(a) 在该法第 245 条 (a) 或 (b) 节中提及,

(b) 构成Condominium Act, R.S.B.C.(R.S.B.C. 1996,c)规定的公寓规划的一部分。 64 或前法案,或

(c) 修改或替换第 (a) 或 (b) 款中提及的文件。

(2) 如果登记官认为任何已登记的公寓计划中有错误,登记官可以按照登记官确定的方式和时间通知或指示通知任何人,登记官在考虑提交的材料(如果有)并审查证据后,可以更正错误。

[29] 我注意到“错误”的定义范围有些狭窄。很明显,该定义涵盖了可能因测量错误、未在计划中记录细节、因疏忽而遗漏信息、起草错误等而产生的错误类型。“错误”一词的含义取决于该上下文。可以想象,在许多情况下,失误、描述错误、印刷错误和其他类型的错误都会反映在公寓计划中并需要更正。我认为,这些错误正是条例的本部分旨在捕捉的“错误”。尽管注册官可能需要证据和论据来识别和纠正公寓计划中的缺陷,但这种错误往往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没有争议。

[30] 我注意到,注册官在提及 Chow 案第 22 段后,描述了先前发现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错误类型。这些类型的错误与我上面描述的职责范围狭窄相一致。注册官说:

第 14.12 节包含“错误”的定义:它是指“注册公寓计划中的任何错误测量或错误、缺陷或遗漏”。过去,我发现已注册的公寓规划中存在错误,其中明确表明确定单位权利的计算不正确,或者公寓地块的编号不正确或不一致,或者没有编号或指定,或者将共同财产错误描述为有限共同财产。公寓规划中没有缺陷,因为它经过检查并发现可注册为已存放,也没有遗漏。公寓规划没有发生任何注册错误。

这种纠正诸如公寓规划中的测量等错误的权力表明土地产权办公室的职权是有限的,第一个例子中的合同法和下一个例子中的法律解决权限都仅赋予给了法院,因为它们涉及对法律解释。

3. Canada (Attorney General) v. Fairmont Hotels Ltd., 2016 SCC 56关于纠正或修正合同的补救措施的原则是,法官不须确定证据可以支持合同双方对协议条款的明确共同意图,但由于错误,该条款未包含在合同中。事实上,这种补救措施符合合同法本身的解决思路:只要合同不存在其他缺陷(胁迫、虚假陈述、缺乏考虑、违反公共政策……),“纠正”这些错误从根本上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协议。这个补救措施必须非常谨慎地使用,正如Canada (Attorney General) v. Fairmont Hotels Ltd., 2016 SCC 56中提出的警告:

[15] 在 Performance Industries (第 31 段)和 Shafron(第 53 段)案中,本法院确认,如果所称错误是单方面的,也可以进行纠正 — 要么是因为该文书正式确立了单方面行为(例如设立信托),要么(如 Performance Industries 和 Shafron 案)该文书旨在记录双方之间的协议,但一方表示该文书没有准确地记录,而另一方则表示它记录了。在 Performance Industries(第 31 段)案中,增加了“某些苛刻的先决条件”来纠正假定的单方面错误:具体而言,拒绝纠正的一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错误;允许该方利用该错误将构成“欺诈或等同于欺诈的行为”(第 38 段)。

总之,土地买卖的双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应咨询有经验的诉讼律师,他们擅长解决因错误和导致歧义的错误而引发的纠纷。当交易包含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时,这一点尤其重要。在 Roland Law,我们有经验协助客户解决因住宅到商业重新分区、土地细分、土地开发、公寓业主与公寓公司就预售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您遇到任何这些潜在问题,请致电 (604) 800-4628发送电子邮件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