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做生意时,尤其是在刚刚开始阶段, 时常会依赖口头协议来使生意起步。这些口头协议的基础经常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 而口头协议的条款经常是关于投资的金额,股东如何提供担保,如何分摊费用和收入,以及工作的分工。收入分成经常是和工作分工和投资金额互相关联 – 这样,生意的风险和每个股东的收益成正比。

但是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股东的相互信任关系不存在了, 但一方或几方做了工作,并先付了费用, 公司和其他股东不承认口头协议,法官会如何分析并解决这个问题?

2022年底,BC高等法院审理了一个股东口头协议的纠纷

在这个案子里, 原告说他原来和2个被告有信任关系,他同意在付出各方都同意的股份份额后,他会来做关于建筑方面的工作;其他的股东同意生意的费用按照股份比例分担。3个股东都有用来投资的公司,但是原告说每个股东都同意为投资的公司提供担保,以上这些内容没有写进任何股东协议书里面, 所以原告指出的协议是口头的。

在法庭考虑的证据里面, 被告说这个口头协议不存在。他们说这三个股东只是同意考虑怎么做生意,但是并没有达成一致。被告也说他们对原告所做的工作不知情,而且他们说原告的工作只符合他自己的利益。被告认为如果有协议,也是这3个股东控制的投资公司之间的协议 – 股东个人没有担保。

首先法庭清楚的认定股东个人和他们控制的公司在这个纠纷里的利益完全一致,股东个人和他们控制的公司作为实际上是一致的。

法庭根据解释合同纠纷的判例,确定了一个口头协议是否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从第三方客观的角度来看,这些股东是否达成了协议,而不是被告对协议的主观看法。应用到这个纠纷的证据上,法庭考虑了3方签字的公司章程,他们间的微信往来,以及第三方的证词和书面证据。更重要的是,法庭考虑了原告和被告证词的可信度。法庭的结论是被告和原告间有一个有效的合同;被告和原告的自然人和投资公司的责任是一致的;被告对原告所做的工作及付出的费用是知情的。所以法庭判决被告付给原告被告承诺要付的费用。

这个纠纷的解决说明,股东在生意开始时要做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确认股东间的协议。协议的复杂程度应该和生意的规模,投资金额大小,股东对生意的理解等成正比。在这些考虑清楚后,股东们应该尽快考虑请律师来确认股东的协议。

在出现纠纷的时候,越早和有经验的诉讼律师联系,就越早可以帮助解决股东间的纠纷。